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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虹与唐文娇、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唐文娇,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160号原告王虹,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唐文娇,女,汉族,无业。被告王龙,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与被告唐文娇、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无法查找被告下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文娇、王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对被告唐文娇、王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