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虹与唐文娇、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唐文娇,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160号原告王虹,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唐文娇,女,汉族,无业。被告王龙,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与被告唐文娇、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无法查找被告下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文娇、王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对被告唐文娇、王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