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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李志江,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于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志江、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送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属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其委托代理人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费7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