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行执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增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增义,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执字第01145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本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增义,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经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具体行为所确立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