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界市茅溪水库齐心畜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渔业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茅溪水库齐心畜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渔业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张家界市茅溪水库齐心畜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犀牛村。法定代表人覃志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华,张家界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祥政,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犀牛村。法定代表人邓国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方仁,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渔业服务中心,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犀牛村。法定代表人石之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昌鑫,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茅溪水库齐心畜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管理处渔业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茅溪水库齐心畜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茅溪水库齐心畜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茅溪水库齐心畜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茅溪水库齐心畜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漆辉伏审 判 员 袁义平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