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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淑华诉汪磊、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汪磊,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260号原告李淑华,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汪磊,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鞠静。原告李淑华与被告汪磊、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华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二被告现无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进行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