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淑华诉汪磊、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汪磊,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260号原告李淑华,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汪磊,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鞠静。原告李淑华与被告汪磊、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华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二被告现无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进行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