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已人与熊兵全合伙协议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己人,熊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徐己人,男,1965年5月1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兵全,男,1965年1月5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兵全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兵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兵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扣留、提起被执行人邹永胜、杨斌、邹娣英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10000元或相等价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九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