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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董汉江与王守信、朱学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汉江,王守信,朱学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董汉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执行人王守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朱学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负责人叶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汉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守信、朱学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从新定还款计划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审判员 赵成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