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泉州市鼎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蒋忠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037号原告泉州市鼎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曾怀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鸣、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忠汇,男,1989年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鼎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忠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鼎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61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泉州市鼎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傅家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