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鸿淇投资有限公司与潜山丰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淇投资有限公司,潜山丰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善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杭州鸿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毛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丹丹,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丰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民,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浙江善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负责人:张伟明,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媛,该清算组成员。原告杭州鸿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淇投资公司)诉被告潜山丰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年咨询公司)、第三人浙江善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善上公司清算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华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2015年8月7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善上公司清算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鸿淇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丹丹、被告丰年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民、第三人善上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李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鸿淇投资公司诉称:丰年咨询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浙江善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鸿淇投资公司系善上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善上公司未参加年检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善上公司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华中健审字(2014)第889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善上公司可用于股东分配的清算资产总额38443250.68元。鸿淇公司作为善上公司的股东,可得到分配的善上公司投资剩余资产为3821825.07元,善上公司的另一法人股东香港保利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来公司)作为善上公司投资股东可得到善上公司投资剩余资产为9554562.67元。善上公司在丰年咨询公司的投资余额为3896191.62元,经善上公司清算组提议并经善上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以善上公司在丰年咨询公司及其另一全资子公司杭州坤之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用于代偿鸿淇投资公司、保利来公司可分配的清算资产。不足部分另作安排。”善上公司投资丰年咨询公司的股权作价以分配给保利来公司及鸿淇投资公司。双方的分配比例按原注册资金占比计算,即鸿淇投资公司投资在丰年咨询公司的股份为28.57%,保利来公司投资在丰年咨询公司的股份为71.43%。故鸿淇投资公司具状起诉,要求确认其持有丰年咨询公司28.57%的股权,并要求丰年咨询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丰年咨询公司辩称:对鸿淇投资公司所诉的事实没有异议。鸿淇投资公司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丰年咨询公司亦愿意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由于善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吊销,工商部门要求须有法院的判决书确认其股权后方能办理。善上公司清算组辩称:对鸿淇投资公司所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其提出的股权分配方案是经过董事会讨论同意的。鸿淇投资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商登记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善上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2、善上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告及通知,证明善上公司清算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3、《金华中健审字(2014)第889号审计报告》及清算报告,证明善上公司清算财产中的可供分配资产,丰年咨询公司的资产状况;4、董事会决议,证明清算分配方案已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经质证,丰年咨询公司、善上公司清算组对鸿淇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丰年咨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丰年咨询公司的主体资格;2、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证明善上公司的出资情况。经质证,鸿淇投资公司、善上公司清算组对丰年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善上公司清算组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成立丰年咨询公司的决定,证明善上公司发起成立丰年咨询公司;2、善上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善上公司清算组对丰年咨询公司的清算方案及分配方案,证明善上公司对丰年咨询公司行使权利的情况。经质证,鸿淇投资公司、丰年咨询公司均无异议。上述鸿淇投资公司、丰年咨询公司、善上公司清算组提交的证据,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对本案查明事实如下:丰年咨询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善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鸿淇投资公司、保利来公司系善上公司的法人股东,分别占善上公司注册资本的10%、25%,因善上公司未参加年检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善上公司清算组委托金华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审计,金华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华中健审字(2014)第889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善上公司可用于股东分配的清算资产总额38443250.68元。鸿淇投资公司、保利来公司作为善上公司的股东,可得到分配的善上公司投资剩余资产分别为3821825.07元、9554562.67元。善上公司在丰年咨询公司的投资余额为3896191.62元,经善上公司清算组提议并经善上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以善上公司在丰年咨询公司及其另一全资子公司杭州坤之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用于代偿鸿淇投资公司、保利来公司可分配的清算资产。不足部分另作安排。”善上公司投资丰年咨询公司的股权作价以分配给鸿淇投资公司及保利来公司。双方的分配比例按原注册资金占比计算,即鸿淇投资公司在丰年咨询公司的股份为28.57%,保利来公司投资在丰年咨询公司的股份为71.43%。此后,鸿淇投资公司要求确认其持有丰年咨询公司的股权28.57%,并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未果,以至成讼。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鸿淇投资公司、保利来公司系善上公司的股东,丰年咨询公司系善上公司的全额子公司,现善上公司清算组履行职责制订并经善上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投资剩余资产的分配方案确认将丰年咨询公司的股权28.57%转让给鸿淇投资公司,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信。故鸿淇投资公司要求确认其持有丰年咨询公司的28.57%股权,并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鸿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告潜山丰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8.57%的股份;二、被告潜山丰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潜山丰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忠审 判 员 徐华友代理审判员 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