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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素荣与黄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李素荣。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荣诉被告黄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荣撤回对被告黄立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素荣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