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素荣与黄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李素荣。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荣诉被告黄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荣撤回对被告黄立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素荣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