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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杨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54年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新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