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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751号原告:侯某,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一直未按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慧英人民陪审员  于文元人民陪审员  孔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