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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陶显智诉吴正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显智,吴正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陶显智,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居民,住该县。委托代理人胡炯文,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正沛,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陶显智诉吴正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陶显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显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显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陶显智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