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沈桂兰与王少贵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桂兰,王少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沈桂兰,女,1950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王少贵,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上诉人沈桂兰因与被上诉人王少贵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2)翁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赤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翁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沈桂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