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陈莹南、张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莹南,张海峰,陈根林,颜正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原名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代表人:张清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莹南。被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陈根林。被执行人颜正娥(公民身份号码:×××1262)。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莹南、张海峰、陈根林、颜正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陈莹南、张海峰、陈根林、颜正娥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陈莹南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盛世华城8幢1单元702室【房产证号鄞房权证古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甬鄞国用(2008)第15-06113号】房产进行拍卖。2015年9月1日,买受人张春霞(公民身份证号××)以最高价人民币1762000元竞得,并于2015年9月14日至本院办理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盛世华城8幢1单元7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春霞所有。【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盛世华城8幢1单元702室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春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春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