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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德中、唐路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4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法定代表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实习),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中,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唐路花,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德中、唐路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曹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