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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娜定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定,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娜定,女,蒙古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教师,现住呼市赛罕区政法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501051982********。委托代理人狄慧贞(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53年8月9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呼市赛罕区政法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1501041953********。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地址:呼市赛罕区巴彦镇腾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947048-6。法定代表人钱宏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葳,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益寿园老年公寓员工,身份证号码:1501021986********。原告娜定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娜定的委托代理人狄慧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娜定诉称,2013年1月5日,原告母亲的朋友冯桂花称,被告要给朋友治病急需用钱,经过协商,原告借给被告50000元,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条,原告将钱交于被告,按照约定2013年4月5日该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同时支付约定利息3750元,合计53750元。2、支付给原告自2013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逾期利息42108元,按利率每月2.5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益寿园老年公寓欠娜定本金50000元,借款3个月,利息2.5分。证据2、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娜定的小名叫蕊蕊,借条上的蕊蕊与娜定是同一人。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未到庭,未质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原告娜定(小名蕊蕊,)借款50000元给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上约定借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4月5日,约定的借款利息为25%,该借条盖有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的财务专用章。另查明,经本院对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钱宏伯核实,其对借款事实、数额均认可,并认可借条上的蕊蕊就是原告娜定,但认为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不予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娜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认可这一借款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应予偿还原告娜定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因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的利息应当从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为:27000元(50000元×6%÷12个月×4倍×3个月=3000元;50000元×6%×4倍×2年=2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娜定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27000元,共计77000元。二、驳回原告娜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99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益寿园老年公寓承担863元,原告娜定承担236元,剩余1098元退还给原告娜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光人民陪审员  朱慧龙人民陪审员  许俊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阿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