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八农场、唐山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八农场,唐山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9号楼3G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文炼。被执行人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八农场,住所地曹妃甸八农场孙塘庄。法定代表人郑树森。被执行人唐山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八农场韩庄子北。法定代表人郭辉。被执行人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农场,住所地曹妃甸第十农场李八敖。法定代表人孙秘珍。本院在执行厦门市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八农场、唐山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农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15)唐执三字第38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唐民初字第270号、第271号、第272号、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