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华与被告李良泉、郭艳、李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3347号原告:张晓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珍,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泉。被告:郭艳。被告:李素军。责人:龙泉0626123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与被告李良泉、郭艳、李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晓华负担。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