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明、杜栋栋与杜栋栋、卜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杜栋栋,卜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周明,农民。被告:杜栋栋,农民。被告:卜明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杜栋栋、卜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