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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明、杜栋栋与杜栋栋、卜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杜栋栋,卜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周明,农民。被告:杜栋栋,农民。被告:卜明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杜栋栋、卜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