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德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市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91549-0。法定代表人张东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德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