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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尹继儒诉被告王小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继儒,王小会,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尹继儒,住隆化县。被告王小会,住隆化县。被告王友,住隆化县。原告尹继儒与被告王小会、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继儒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继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尹继儒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