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尹继儒诉被告王小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继儒,王小会,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尹继儒,住隆化县。被告王小会,住隆化县。被告王友,住隆化县。原告尹继儒与被告王小会、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继儒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继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尹继儒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