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称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多扎西等五人与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陈正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扎西等五人,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陈正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称民初字第35号原告多扎西等五人,多扎西,男,藏族,1964年7月2日生。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良。被告陈正全,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系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称多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多扎西等五人诉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陈正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扎西等五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工程款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多扎西等五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工程款304978.8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尕 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昂增求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