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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贤洁与陈厚余,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洁,陈厚余,鞠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51号原告:刘贤洁,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陈厚余,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鞠金兰,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刘贤洁与被告陈厚余、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贤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厚余、被告鞠金兰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贤洁诉称:被告因之前向原告购煤,2015年1月24日结账后同意将欠款转为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归还了16000元,现尚下欠153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愿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决: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360元。二、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三、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陈厚余、鞠金兰未作答辩。原告刘贤洁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基本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原件一张、称重单复印件四张。用以证明被告陈厚余、鞠金兰向原告刘贤洁购煤,下欠货款,在2015年1月24日将货款转为借款,亲笔出具了借条一张,借贷原告31360元。被告陈厚余、鞠金兰未到庭对原告刘贤洁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5月被告陈厚余、鞠金兰在原告刘贤洁处购买三车煤炭,2015年1月24日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下欠货款31360元,被告陈厚余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贤洁31360元整(大写叁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其中16000元在2月18日之前付,剩余款项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付清,如不付清,以材料出账,按市场价格抵算(煤款转借款),被告陈厚余在借款人一栏亲笔签名,被告鞠金兰在欠款人一栏亲笔签名。借条出具后,被告陈厚余、鞠金兰按照约定在2015年2月18支付了16000元,余款到期后至今未支付。2015年7月16日原告刘贤洁起诉到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360元。二、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三、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厚余、鞠金兰向原告刘贤洁购买煤炭下欠货款,经双方协商,将货款转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厚余、鞠金兰理应在约定期限共同偿还,但被告陈厚余、鞠金兰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款15360元至今未支付;因此,对原告刘贤洁请求被告陈厚余、鞠金兰支付15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对原告刘贤洁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厚余、被告鞠金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贤洁153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以153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刘贤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元,由被告陈厚余、鞠金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审 判 长 余 明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