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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跃与双鸭山市富华煤井、徐长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跃,双鸭山市富华煤井,徐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马跃,男。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富华煤井,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负责人徐长仁,该矿矿长。被执行人徐长仁,男。马跃与双鸭山市富华煤井、徐长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0)尖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跃于2012年3月5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富华煤井的煤矿关闭补偿金450000元,并已提取3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跃。于2014年1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长仁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000642**),该房现为被执行人徐长仁名下唯一住房,不宜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0)尖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