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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灿型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型,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张灿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亮。被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陆东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型与被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灿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灿型负担。审判长  朱玉红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刘 威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