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初字第2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青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青山,冀变琴,禹州市颖川办事处东关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2005-78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青山,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21日,住禹州市菜园街21号。被执行人:冀变琴,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2日,住禹州市菜园街21号。被执行人:禹州市颖川办事处东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遂德,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4)禹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青山、冀变琴、禹州市颖川办事处东关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04)禹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玉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