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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初字第2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青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青山,冀变琴,禹州市颖川办事处东关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2005-78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青山,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21日,住禹州市菜园街21号。被执行人:冀变琴,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2日,住禹州市菜园街21号。被执行人:禹州市颖川办事处东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遂德,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4)禹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青山、冀变琴、禹州市颖川办事处东关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04)禹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玉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