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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谭家发与王永久、冉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发,王永久,冉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谭家发,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2月3日,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久,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0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告冉立霞,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7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家发与被告王永久、冉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未将担保人列为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家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