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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张国、李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张国,李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张玉芳。委托代理人苏伟元。被告张国。被告李玉庆。委托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芳诉被告张国、李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考虑到系兄妹关系,经过协商,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后,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起诉,现被告已经履行。原告张玉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李玉庆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张玉芳负担75元,由被告张国、李玉庆负担700元(已履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