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43号申请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双羊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邢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申请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55000元。并以申请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凌海市的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由锦州华信开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5000元的资产;二、查封申请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座落在凌海市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大明审判员 侯 禹审判员 刘学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