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7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许雪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许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37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委托代理人:曾志辉、范国辉,依次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许雪冰,住广州市白云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许雪冰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4515.54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元、受理费880元、公告费125元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没有其他发现。经查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已经下落不明,本院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对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许冰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