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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牟商初字第378号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吴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芳贺正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荣,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李海涛审 判 员  余春桃代理审判员  姜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凌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