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牟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牟商初字第378号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吴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芳贺正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荣,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李海涛审 判 员 余春桃代理审判员 姜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凌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