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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乔彧与王柱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彧,王柱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580号申请执行人:乔彧,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王柱方,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柱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柱方的银行存款144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红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