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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明细友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细友,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明细友。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路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细友诉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细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细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细友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许免交。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