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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建与刘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刘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王建。委托代理人刘艳军,保定市徐水区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刘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任小硕人民陪审员  金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