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祁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祁某,居民。被告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春芳,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国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撤回了对被告蒋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