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雪林与周丽娜、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林,周丽娜,张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郑雪林。被执行人周丽娜。被执行人张明海。申请执行人郑雪林与被执行人周丽娜、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丽娜已结清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解除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61-1号民事裁定书对周丽娜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号本田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