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玲与被告新疆天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玲,新疆天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金玲,女,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新疆昆仑山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奇台县。被告新疆天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王腾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金玲与被告新疆天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玲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天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王金玲负担。审 判 长 付天华代理审判员 保晓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