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符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