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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汪某某,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胡玉涛,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昌茂代理审判员  罗 丽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