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汪某某,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胡玉涛,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昌茂代理审判员 罗 丽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