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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岗岗与马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 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马岗岗,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马金荣,男,1990年4月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关于马岗岗与马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马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岗岗羊款3976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金融、房管、车辆、证券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马金荣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利执字第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金荣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武旭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