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恒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湲焜,吴巧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湲焜,吴巧莉,吴牮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66号原告重庆恒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商务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4532374-4。法定代表人王晓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湲焜,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巧莉,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牮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湲焜、吴巧莉、吴牮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恒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