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汾民初字第319号原告侯某。被告唐某。原告侯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月23日,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唐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比较懒惰,无法维持家庭生活,且怀疑原告有不忠实的行为,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不信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离婚,婚生子唐某甲随被告生活,原告享有探视权。被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月2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唐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3月,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猜疑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后,被告曾接原告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互谦互让,相互信任,多做沟通,尽量包容对方的不足,改正自身的缺点,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共同努力营造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峰人民陪审员 魏成明人民陪审员 褚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