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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武汉鸿冶金农产品冷链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治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20号原告武汉鸿冶金农产品冷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宋华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锦涛,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治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鸿冶金农产品冷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治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鸿冶金农产品冷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冶金农产品冷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鸿冶金农产品冷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武汉鸿冶金农产品冷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程红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