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某乐与被告张某娜宣告失踪一案民事终审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乐,张某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特字第00004号(2015)长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唐某乐。法定代理人唐某宝。被申请人张某娜。申请人唐某乐要求宣告张某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乐的法定代理人诉称,张某娜是唐某乐的母亲,因张某娜患有精神病,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十年。2014年11月13日唐某乐的父亲唐亮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某娜失踪。经查,张某娜,女,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腰坨子乡四方村东两宝山屯,身份证号码×××。张某娜系申请人唐某乐的母亲。2005年张某娜离家出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娜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娜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长岭县腰坨子乡两宝山村村民委员会、长岭县公安局腰坨子派出所证明、长岭县腰坨子乡排子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长岭县腰坨子乡卫生院证明、长岭县公安局死亡证明、长岭县公安局户籍信息证明、《人民法院报》、汇款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张某娜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娜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本件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朱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