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政、周华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邹光建,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程政,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周华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700元及申请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将其应向被执行人程政、周华玲支付的工程款25万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回函,表明因资金困难等原因,该院将在2016年2月份左右能拨付部分工程款,被执行人也表示到期愿意协助履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愿意给被执行人还款的时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朱卫东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