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宏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赵春玲,经理。被告王宏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