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关凤华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63号指定执行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关凤华,女。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执行关凤华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关凤华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6.44元。此外,关凤华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渤海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银行、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南昌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关凤华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关凤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关凤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4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承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