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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培然与杨少景、杨春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然,杨少景,杨春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李培然,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建强。被告杨少景,农民。被告杨春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然诉被告杨少景、杨春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