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培然与杨少景、杨春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然,杨少景,杨春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李培然,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建强。被告杨少景,农民。被告杨春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然诉被告杨少景、杨春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