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吕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吕某、张某支付申请人高某劳务费16万元,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吕某、张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及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渊 来自